引 言
依法运用刑罚惩治毒品犯罪,是治理毒品问题的重要手段,也是人民法院参与禁毒斗争的主要方式。面对严峻的毒品犯罪形势,人民法院要继续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对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毒品犯罪分子,必须坚决依法判处死刑。同时,在毒品案件的审理中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在共同犯罪中处于被利用、被指使地位的毒品犯罪分子,尤其是青少年,宽严适度,罚当其罪。
案例1
且沙么尔扎等3人运输毒品案
——家族成员共同实施毒品犯罪,涉案毒品数量大,罪行极其严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且沙么尔扎、阿地色且系夫妻,二人育有阿地什日(在逃)等三个子女;被告人乃古尔沙系被告人且沙么尔扎与前任丈夫之子。
2013年6月,被告人且沙么尔扎邀约被告人乃古尔沙和阿地什日一同到云南省带毒品回四川省西昌市。同年7月7日,被告人乃古尔沙在购得一辆红色两轮摩托车后,驾驶摩托车接到已取得毒品海洛因的且沙么尔扎,二人将海洛因捆绑于摩托车后架上,随即驾乘摩托车返回西昌市。被告人阿地色且则受且沙么尔扎安排前往攀枝花市仁和区接应。后,三人在米易县汇合,一同驾乘摩托车沿S214省道往西昌方向行驶。当日2时许,当摩托车行至米易县攀莲镇柳溪沟桥头时,被设卡检查的公安民警挡获。民警从三人携带黑色白花背包中查获毒品海洛因29块。经称量,29块海洛因净重10076克。经鉴定,均检见海洛因、单乙酰吗啡、乙酰可待因成分,其中海洛因含量为27.52%。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且沙么尔扎、乃古尔沙、阿地色且从云南三人均构成运输毒品罪。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且沙么尔扎邀约被告人乃古尔沙、阿地色且参与犯罪,在整个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乃古尔沙受邀后与且沙么尔扎一起前往云南运输毒品,行为积极主动,系主犯,但其作用较被告人且沙么尔扎小;被告人阿地色且受邀约接应携带毒品的乃古尔沙,系从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1.被告人且沙么尔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被告人乃古尔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3.被告人阿地色且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2015年11月,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被告人且沙么尔扎已被执行死刑。
案例2
刘某某运输毒品案
——未成年人在毒品犯罪中处于被利用、被指使地位,依法从宽处理
(一)基本案情
2014年7月,哈马里呷开始物色运输毒品人员,其先后找到了被告人刘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岁)和杨荣记。2014年7月14日,哈马里呷、沙马医生带领杨荣记、刘某某到达中缅边境毒贩家中。哈马里呷将毒资交给毒贩购得毒品,并让杨荣记、刘某某将毒品吞入体内。2014年7月19日,哈马里呷等四人回到攀枝花市西区,杨荣记、刘某某分别从体内排出毒品海洛因后,交由哈马里呷拿走。7月21日 0时10分,刘某某到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玉泉中队投案自首,并带领民警到租住房将杨荣记抓获,民警当场从房内搜出剩余的毒品海洛因。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在运输毒品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某在他人组织、指挥、带领下运输毒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刘某某在犯罪时未成年,同时具有自首、重大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依照法律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情况,作出如下判决:刘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免于刑事处罚。
案件宣判后,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该案现已生效。
案例3
杨海军运输毒品案
——毒品犯罪分子潜逃后被抓回
(一)基本案情
2014年1月,被告人杨海军受陈相全邀约接运日木呷等运输毒品人员。2014年2月2日,日木呷等运毒人员携带毒品到达云南省永仁县后,由陈相全驾车搭载日木呷等运毒人员,杨海军则驾车在前为陈相全的车辆探路。当日16时许,陈相全驾驶的车辆途经丽攀高速公路陶家渡收费站时被设卡查缉的公安人员挡获,日木呷等运毒人员及陈相全被抓获。杨海军在得知陈相全驾驶车辆被挡获后逃匿。2014年10月15日,民警在陕西省紫阳县将化名“罗阳”的被告人杨海军抓获。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海军为获取高额报酬,为接运运毒人员车辆探路,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杨海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海军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刑适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现已生效。
案例4
何本珍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
——依法惩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从源头上遏制毒品犯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何本珍在仁和区平地镇辣子哨村黑么组自己家的地里的沟边种植了罂粟种子,并给予浇水、施肥,其种植的已长成罂粟幼苗的植株被公安民警查获。经现场勘查清点,被告人何本珍种植的罂粟植株共有1062株。经鉴定,被告人何本珍所种植的植物均为罂粟科罂粟属植物罂粟。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本珍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1062株,其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告人何本珍犯罪时已年满七十五周岁,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何本珍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管制两年,并处罚金10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何本珍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本案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