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攀枝花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及主任、副主任、委员宪法宣誓有关事项的决定
更新时间:2017-12-15  来源:攀枝花日报

    2017年12月14日攀枝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和《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四川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及主任、副主任、委员宪法宣誓有关事项的决定》,结合攀枝花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根据攀枝花市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攀枝花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二、任免攀枝花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或者电子表决器方式表决,以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三、攀枝花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在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四、攀枝花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及主任、副主任、委员宪法宣誓工作中的其他事项,参照适用《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和《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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