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记者从市科知局获悉,为进一步拓宽科技型企业融资渠道,引导和鼓励银行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促进全市企业创新和转型发展,我市根据相关文件,制定出台了《攀枝花市科技信贷风险补偿制度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规定,《办法》所称科技型企业是指注册地、纳税地在攀枝花市辖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和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重点支持具有较强创新性、较高技术水平和较好市场前景的项目的中小微企业。《办法》所称科技信贷产品是指合作银行根据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特征获自身特点,推出的适合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特征的轻资产抵押、质押或信用贷款产品。《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签订了合作协议的科技银行或开展了相关科技信贷业务的银行。
关于合作银行,《办法》规定:具有健全的信贷管理制度,较强的贷款风向防控及处置能力;制定了科技、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操作规程;尽可能为借款人提供优惠利率,贷款利率上浮比例不得高于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30%。攀枝花市科技信贷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将在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中选择确定合作银行,并在相关网站上公布。合作银行首选科技银行。
资金管理方面,《办法》规定建立政府、银行风险共担机制,对合作银行科技信贷中明确属于贷款本金损失部分,经认定,按50%的比例给予补偿。对于合作银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办法》规定发放贷款形成的损失不予补偿。在贷款损失认定方面,纳入科技风险补偿贷款名单的实体企业,贷款到期后不能及时归还贷款本息,违约形成风险的,及时处置抵押、质押物、追索保证人。形成不良贷款3个月以上且追索无果,并被认定为呆坏账的。
《办法》要求,合作银行决定给予贷款的项目,必须报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进行备案,经市科技信贷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认定后方能纳入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该认定程序不影响合作银行贷款发放。
合作银行应于每月5日前向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报送上一个月贷款数据及赔付数据。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将合作银行所报送资料送市科技信贷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当合作银行不良贷款率达到5%时,攀枝花银监分局应向合作银行提示风险。当不良贷款率达到10%时,攀枝花银监分局通知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终止合作银行贷款风险补偿合作业务,经整改并报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攀枝花银监分局同意后,可重启合作业务办理。
合作银行应建立相应的追偿机制,有效追偿期限不得少于2年。
(记者 陶泓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