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抢救伤者的费用由谁预付?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 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7-1)国务院令
(1)第二十四条 【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
4,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6年6月1早日实施)第六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