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文杰
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办统战部副主任,正科级。单位为其配备一辆车牌号为粤BSG866的公车,在醉驾被查爆出之前,他每日正常上下班,平静如初。而这位因醉驾被查的公务员被免其刑责的原因竟是法院称其没开多远。(2012年6月15日南方日报)
真不知法院所给出的免于刑责的原因能否堵住悠悠之口?
但笔者认为,既然国家已出台了关于醉驾的相关惩罚标准,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就不应该“给口”犯罪,必竟醉驾者那是在威胁社会公共安全。
如果今天,法院因为某人醉驾“给口”,那么明天将会有更多的人会醉驾并同时给出自己醉驾的理由。
再则作为公务员而言,更不应该知法犯法,明知故犯。相反应该在社会当中起到带头遵守法律法规的作用。
再说了,公务员醉驾可免刑,那么我们社会的普通民众呢?如果开车的人都醉驾而可免于刑责,那么国家才制定不久的关于醉驾的法律还有那存在的必要吗?
我们的社会,每一项法律在实施后,只有法严才能起其实际作用,才能有效保障人民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如果对个别特殊群体总一味地“通融”,那么法律的尊严何在?因为一项不公平的法律会让更多的民众质疑,将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四川新闻网太阳鸟时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