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的决定
更新时间:2018-06-27  来源:攀枝花日报

    2018年6月26日攀枝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攀枝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或者表决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三、第四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三)市监察委员会主任”。

  四、第五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六)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五、第七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六、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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