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边县法院在桐子林镇安宁村开庭审理一起敲诈勒索案——
庭审现场。
水池已被征用
仍旧无理索要赔偿
随后,季某以水池内的鱼未作出赔偿为由,要求赔偿损失20000元,并两次阻挠施工队施工,致使工程被阻十余天。期间,盐边县安宁工业区开发建设管委会及桐子林镇政府工作人员对季某进行劝阻,但其仍置若罔闻。2013年11月14日,施工队负责人
被告当庭认罪
恳求法院从轻判决
法庭上,盐边县检察院当庭出示的多项证据显示,2013年9月25日,桐子林镇政府与季某签订了征用赔偿协议,并于第二天通过银行转款到季某账户上。其中,季某的两个土鱼塘,均按水泥浆砌鱼塘进行了较高赔偿。按约定,季某应该自行处理鱼塘中的鱼。
公诉人员认为,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季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季某涉嫌犯敲诈勒索罪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辩护人认为,季某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且本案起因是在民事索赔中发生,主观恶性较轻,请求法院对季某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我确实做错了,希望法院考虑我不懂法,能原谅我……”法庭上,季某对审判长恳求说。
判处拘役罚金
被告表示服从判决
盐边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无理阻挠施工,强行索取他人财物1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季某如实供述罪行,以自首论;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季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轻,退还全部赃款,自愿认罪,悔罪表现较好的辩护意见,法庭予以采纳。最终,法院对被告人季某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季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我服从判决,不上诉。”被告人季某做自我陈诉时表示。
□周璨 罗德梁 记者 谢德忠文/图